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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钢企业协会财务金融分会政策信息速递(1)

发布时间:2020-02-09 14:51:26

  中国特钢企业协会财务金融分会政策信息速递(1)



 【2020年第1期】编者按:为积极配合当前防控疫情、复工复产,切实发挥财金分会以财务、财税、金融服务会员企业的职能,即日起,分会将陆续摘编国家各部委有关财税、金融相关政策,供会员企业第一时间参考。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胜古中路2号院5号楼金基业大厦  联系电话:010-6527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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