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会

NEWS BULLETIN
分会简介
分会领导
工作条例
组织机构
办事机构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关于分会 > 工作条例 > 正文
工作条例

中国特钢企业协会财务金融分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0-06-19 14:18:50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特钢企业协会财务金融分会(以下简称“财金分会”或“本会”)的工作,加强管理,促进本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民政部、上级主管单位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会中文名称为:中国特钢企业协会财务金融分会;英文名称为:Financial Council of China Special Steel Enterprise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SSFC)。

  第三条本会是中国特钢企业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协会业务范围划分,专门从事财务、税务、金融、企业文化等方面工作的非法人社团组织,是特钢协会的分支机构,接受特钢协会的领导,党建工作接受国务院国资委协会党建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会主要由是由钢铁企业、钢铁产业上下游企业、财务金融服务机构、科研院所等自愿组成,同时吸收相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第五条本会主要任务是:通过开展为会员企业提供系统性财务管理解决方案、金融服务、财税服务、培训、信息化服务、特钢对标挖潜、“四新”推广、冶金企业文化宣传推广等工作,发挥本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打造为政府建言献策、为钢铁企业提供咨询的平台、为会员企业提供全方位财税金融服务的平台和打造行业绿色发展的平台,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依据国家民政部等有关部门规定(法律法规)和《中国特钢企业协会章程》以及《中国特钢企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七条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朝阳区胜古中路2号院5号楼基金业大厦8层。

  第八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帮助会员企业做好财务分析、成本控制、投资分析、财会信息系统建设,提供系统性财务管理解决方案。

  (二)为会员企业提供专业化、定制化的金融服务。如帮助符合条件的会员企业树立行业优质企业品牌、发行优质主体或绿色项目债券,引导如先进材料、先进技术、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的企业到科创板上市,以及为企业针对性、定制化引进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等全方位金融服务(包括债权类及股权类)。

  (三)组织、协调相关院校、机构及行业专家对会员企业做好冶金钢铁行业的财务专业知识和会计专业知识培训;与国家相关部门合作,组织管理会计师、管理金融师的培训。根据国家有关文件指示精神,培训后可按成绩发放相关资格证书。

  (四)开展冶金行业业财融合评价、管理会计推广应用等相关课题研究(包括资金运作分析、战略与财务、财务政策分析、经营管理分析、财务报告分析等)、案例库建设,收集整理冶金行业业财融合、管理会计应用典型经验。

  (五)组织专家团队对钢铁行业及相关产业开展调查研究,形成研究报告,从金融、税负、产业政策等层面帮助和引导会员把握宏观政策走向,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协调税率调整,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六)为会员企业做好与金融机构(如券商、租赁、银行、基金等)的对接,组建金融服务专家库和金融机构服务库。通过整合金融机构和金融专家资源,搭建金融服务平台,为会员企业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增强会员企业核心竞争力,助力企业转型升级。

  (七)组织专家团队搭建服务平台,落实国家科技政策补贴,为会员企业提供补贴政策匹配、适用主体推送、项目申报、资金补贴申报、国家重大项目申报等综合数据服务。通过数据平台信息化系统的开发,实现所有适用政策在数据管理平台“一键获得”,避免数据孤岛,提高准确性和效率。

  (八)开展财税政策专题研究,调研会员企业在税务、税种等方面实际操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密切联系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钢铁协会等部门,给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国家部委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企业争取宽松的政策环境,提供优惠的税务政策支持。

  (九)组织会员企业开展特钢产品质量认定评价及优质品牌推荐;协调行业技术、质量、产品标准体系建设和标准制修订。整合行业专家资源,打造特钢企业“对标挖潜”工作平台,做好特钢企业成本信息统计等工作。

  (十)为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决策和行动部署,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积极作用,深化与科研等机构合作,推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在会员企业推广应用,助力行业绿色发展。

  (十一)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冶金文化的研究与宣传推广;在行业内广泛发掘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典范事迹,组织系列评比、表彰、宣传;协调国家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会员企业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建设提供产业政策支持和资金帮扶。

  (十二)组织国际、国内同行召开财务金融专题会议、论坛等。

  (十三)其它相关事项和业务。

  第九条本会发展的会员即为特钢协会会员,由特钢协会统一收取会费,开具会费发票,颁发会员证,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条本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长远规划;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由上级任命。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及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副会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依工作需要,由会长聘任。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处室负责人原则上必须驻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经本人所在工作单位同意;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根据需要,经本会决定,可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以指导、支持和协助本会工作,其人选不受是否为协会会员的限制。

  第十三条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本会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协助会长处理有关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本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为:

  (一)会费,特钢协会及不锈钢分会的会员不再单独收取会费;

  (二)捐赠;

  (三)承担委托任务的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相关事业的发展,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励、补贴等和办公费、差旅费的开支,不得在会员或工作人员中分配。

  第十六条本会不单独设立财务部门及银行账户,财务工作由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本会变更名称、因故终止,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会长联席会提出动议,报特钢协会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上级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业务。

  第十九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条本条例未尽事宜按照特钢协会有关规定执行。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

上一篇:第一页
下一篇:最后一页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胜古中路2号院5号楼金基业大厦  联系电话:010-65273915

  版权所有:中国特钢企业协会财务金融分会

  技术支持:冶金工业信息中心京ICP备18055769号-2